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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06 阅读: 出处:河西学院教务处 作者: 编辑:评建办 

(试    行)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应用能力,学校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中试行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为规范其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

    1、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又在不同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第二专业学习,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即可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副修本科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学科门类的专业。

    2、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开设的课程应为该专业主干课程,理论课程总学分约50学分(包括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和相应的实践环节)。

    二、申请修读的条件

    1、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的对象为全日制普通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本科生。

    2、申请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没有不合格的课程和违纪记录。

    三、申请修读的程序

    1、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每年春季学期教务处公布开设的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目录及招收人数,由学生自愿报名和选课,当年秋季学期开始上课。

    2、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只能选一个专业。学生本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副修专业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填写《河西学院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申请表》。

    3、由学生所在教学系按本规定有关条件,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一周内报开办教学系签署意见,并在一周内将各专业学生情况汇总,报教务处审查。

    4、教务处对各教学系所报申请表审查后,批准实施,公布名单,并通知学生办理注册及缴纳学费手续,未注册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得参加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的学习。

    5、参加副修的学生在教务处办理听课证,听课证加盖教务处公章方能生效。

    6、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一律实行选课制,并按学分缴纳学费。

    四、教学管理

    1、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经批准同意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的学生,其教学管理由课程副修教学系负责。

    2、每学期学校公布下一学期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开设的课程,由学生自主选课,不符合开班条件的课程不予开设(少于15人),一经选定的课程不允许改选或退选,并在选课学期按所选学分缴纳学费。

    3、修读期间,如在主修专业已修读了相同的课程,在课程内容、层次、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由本人申请,主修专业所在教学系办公室核实,送开课教学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4、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天内到开课教学系办理报到手续,无故逾期未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习。因主修专业实习等,不能如期报到者,要在上学期末持主修专业教学系证明,到开设教学系说明情况,并于返校后立即办理有关手续。

    5、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学生的课程时间安排与主修专业课程时间安排如有冲突,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的学习。学生凭所在教学系证明向开设副修专业教学系请假。

    6、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须缴纳学费重修。

    五、修读期间学籍管理

    1、学生在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即取消修读资格:

    (1)主修专业课的课程考核有三门课程出现不及格者;

    (2)考试违纪、作弊者;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学生所在教学系必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评出后,对参加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的学生成绩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上情况,应立即上报教务处,并及时通知有关教学单位。听课证每学期更换一次。

    2、学生毕业时,如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则不能发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副修专业证书。

    3、副修的学生凡在毕业时因故未能取得证书,但已修满相应规定的30学分以上,可发给相关的副修专业课程成绩证明。

    4、副修结束后,开设课程教学系须将《河西学院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学生成绩表》转至学生所在教学系,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5、在主修专业获得毕业资格后,仍未修完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可延长学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一次性颁发证书。

    6、中途放弃副修者或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习又不申请延长学制,或在规定学制内不能如期毕业,或被取消修读资格的学生,其已取得的学分,作为其主修专业的选修课成绩记入本人学习档案,并可顶替主修专业规定的相关选修课学分。

    六、收费办法

    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副修本科专业的学生须缴纳学费,其学费按每门课程每学分75元计算。如学生中途退出学习或被取消修读资格,所缴纳学费用不再退回。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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