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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院发(2002)26号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师生做好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端正教风、学风,加强同师生的联系,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听课制度。
一、各系、教研室要加强领导,切实安排好教师及其有关人员的听课。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听课情况检查指导。具体工作由教学研究科负责督促实施。
二、各类人员听课时数:
1、院党委、院行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
2、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长,各系(部)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课时;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课时;
3、党委宣传部部长、各系党支部书记、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
4、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课时;对非专任教师(兼课人员),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安排一定的听课时间;
5、初上讲台的教师和开新课的教师,上课前由系(部)领导区别不同情况安排其系统或部分的听讲有关课程,并规定具体听课时数。
6、院领导应重点听系、处领导讲授的课程;系领导应重点听教研室主任讲授的课程;教研室主任应重点听本教研室教师讲授的课程。
三、各类人员听课,应从实际出发各有侧重,院系领导应通过课堂教学考察教师的教学情况,为指导教学提供依据;教学人员侧重按专业教学要求进行衡量评价,要认真负责地指出授课教师的长处和不足,研讨教法,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各系、部(室)要定期安排教师公开教学、示范教学,并组织有关人员听课,课后座谈交流,总结讲评,座谈讨论时应通知听课的校、系(部)领导和讲课人参加。若讲课人因故不在,应及时将意见转告讲课教师。
四、听课人员均应认真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其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备课情况,对教材的熟悉程度,重点和难点是否突出,教学方法是否得当,教学效果如何,基本技能如何以及学生出勤和听讲情况等。
五、教师听课情况由各系检查,学期结束时汇总送教学管理科,计入教师业务档案;校、系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人员的听课情况由教务处负责检查。检查结果在下学期初向全校予以通报。
六、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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